校準數據“消失”背后的隱患:一運維公司被罰
發布時間:2025-09-19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2024年8月14日上午,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線監控設備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一個奇怪現象:運維臺賬《CEMS零點/量程漂移與校準記錄表》上清晰記錄著顆粒物測量儀校準數據,但在煙氣連續在線監測系統上卻查詢不到這些校準記錄。
這些“消失”的校準數據,最終導致##市##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運維公司)被處以罰款5.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萬元。
三年內禁止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該公司負責人也被處以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的嚴厲處罰。
01監管核查,發現數據異常
事情始于一次普通的現場核查。在省總隊委托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運維幫扶技術人員配合下,##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隨機調閱了該公司2024年4月等4個月份的數據及運維臺賬。
記錄表顯示,顆粒物測量儀校準數據均為:零點漂移校準中零氣濃度值為0、上次校準后測試值為0、校前測試值為0;量程漂移校準中標氣濃度值為100、上次校準后測試值為100、校前測試值為98。
然而,當執法人員在煙氣連續在線監測系統上調取當天監測數據時,卻發現顆粒物實測值均處于穩定狀態,系統上未查詢到當天運維臺賬記錄的校準數據。
02全程陪同,負責人承認事實
##市##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全程陪同核查并承認:##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煙氣在線監測系統運行維護臺賬中的《CEMS零點/量程漂移與校準記錄表》內顆粒物測量儀校準數據是由其公司填報。
他對無法在煙氣連續在線監測系統上查詢到顆粒物測量儀校準數據的事實無異議。
調查顯示,##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屬于大氣重點監管單位,其于2023年7月21日與##市##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定《煙氣在線連續監測系統委托運行服務》合同書,服務費用總額6萬元/年。
03數據比對,發現多處不符
執法人員通過《##省污染源監控管理系統》調取了該公司2024年4月11日、5月9日、7月8日、8月1日平臺報備情況。
平臺顯示:2024年4月11日無報備信息;5月9日報備因粉塵儀通訊故障,煙塵折算出現故障缺失;7月8日無報備信息;8月1日報備工作人員日常運維,校準設備期間導致數據異常。
雖然在《CEMS零點/量程漂移與校準記錄表》上有記錄這些日期對顆粒物測量儀校準數據,卻在《煙氣在線連續監測系統》上未查詢到相應的校準數據。
04規定明確,操作卻違規
根據《##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是指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產生、采集、上傳的現場數據、累計數據和統計數據,以及數據標記內容。”
第二十一條要求:“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修、維護保養、校準、校驗等異常狀態下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排污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運行維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上如實標記設備、數據等異常情況。”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第11.2條也明確規定:“CEMS運行過程中的定期校準是質量保證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05申辯無效,處罰最終落地
2025年7月10日,##市生態環境局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罰告〔2025〕11號)。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并于2024年8月5日舉行聽證會。
該公司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校準記錄不等同于監測數據;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存在偽造、篡改數據的情況;設備本身帶有在維護情況下數據保持不變的功能;之前委托第三方比對監測證明設備準確,數據具有代表性。
經##市生態環境局集體會議研究,不予采納當事人意見,維持原處罰告知意見。
06嚴厲處罰,警示全行業
依據《##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結合當事人環境違法情節,參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2024年版)計算,最終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5.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萬元;三年內禁止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運維公司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
值得一提的是,##市##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1日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申請破產,##市##區人民法院指定##**律師事務所為其破產清算一案管理人。
數字時代,數據痕跡會說話。這次處罰案例向所有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運維單位發出明確信號:校準數據必須如實反映在歷史數據中,特別是分鐘數據中應體現相關操作,并對操作時間段內的數據進行標記。
紙面記錄與電子數據的一致性不是小問題,而是關系到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的大原則。
運維單位和人員必須摒棄僥幸心理,嚴格按照技術規范操作,確保每一步運維操作都能在系統中留下不可篡改的痕跡。
這臺無法查詢到校準歷史的監測設備,如同一個沉默的見證者,最終說出了事實真相——數據完整性來不得半點馬虎,否則將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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