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環保督察嚴查企業火炬違規行為
發布時間:2025-06-03 來源:未知 作者:tfrl
近期,第三輪第四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已全面啟動,對多個省(區)及央企開展督察工作。在此輪督察中,企業火炬的違規使用和排放問題再次成為關注焦點,被明確點名并要求整改。
一、火炬使用的法律與政策規定
(一)國家法律層面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修訂)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工業生產產生的可燃氣體應優先回收利用,僅在回收裝置故障或不具備回收條件時,才允許通過火炬充分燃燒排放,并需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且限期修復。這表明火炬作為應急設施,其使用受到嚴格限制。
此外,《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國務院,2023年發布)第二十一條強調,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并要求規范收集處理開停工期間的VOCs廢氣,進一步凸顯火炬的非日常使用屬性。
(二)地方立法層面
南京:《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第三十一條以地方性法規形式明確,火炬燃燒裝置僅用于應急處置,如工藝裝置開停工、火災事故等緊急狀態,不得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配套的《南京市高架火炬環境管理辦法》也強化了這一要求。2023年,南京某公司因違規將生產廢氣直排火炬且未接入RTO爐,被處以50萬元罰款。
廣東:《廣東省高架火炬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2022年)第4.2條和第4.3條分別要求企業減少正常生產條件下進入火炬的廢氣量,并盡可能回收利用可燃氣體,從技術規范角度壓縮火炬的使用場景。
(三)國家標準與行業規范層面
《石油化工可燃性氣體排放系統設計規范》(SH3009-2013):規定火炬系統設計需符合安全泄壓和緊急處理功能,禁止將酸性氣體、氮氣等不燃廢氣排入火炬,同時要求連續監測火炬工作狀態,確保燃燒效率。
《化工企業火炬大氣污染管控技術指南》(T/NBSES006—2024):明確火炬適用于開停工、檢維修及事故等非正常工況,要求新建/改建項目嚴格限制日常排放,并規定火炬氣需滿足熱值要求,確保應急工況下高效燃燒。
二、違規使用火炬的法律責任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及地方條例(如南京),非緊急情況下開啟火炬被視為“通過應急排放通道逃避監管”,屬于違法排污行為。違規企業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如南京規定50萬-100萬元)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
三、總結
火炬絕非環保設施,也不是萬能設施。中央督察已明確指出“煙氣旁路和火炬裝置排污問題突出”“一些企業違規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等問題,要求企業嚴格規范火炬使用行為,將火炬真正定位于應急處置,杜絕不當日常使用,以確保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規性。企業應引以為戒,加強自身環保管理,避免因違規操作而面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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